国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的经验做法及启示概述
前言
近年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教育引导、监督惩戒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1]。“翟天临论文事件”、长江学者“邓大才事件”以及南开大学“曹雪涛论文图像造假事件”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时有发生,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科研诚信关乎科技创新的成败,一旦诚信缺失,将会改变科学研究的本质,破坏创新生态环境,引发严重的科研诚信危机,甚至损害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我国科研诚信建设起步晚,为了少走弯路,亟须借鉴国外科研诚信建设经验,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进程,早日实现打造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为我国建设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坚实的文化基础。本文选择了创新能力和科研信誉位于世界前列的美国、英国、德国以及挪威这4个国家,其在科研诚信建设方面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
1 国外科研诚信建设情况及做法
随着科研违规现象频繁发生,欧美国家率先开始探索并逐步建立起符合本国特色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现从各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发展历程、治理模式、管理机构、政策法规以及教育培训等方面进行梳理和分析,具有参考价值的经验做法我们可以学习借鉴,其教训引以为戒。
1.1 发展历程
美国最早开始科研诚信建设,早在1981年制定出台了系列诚信法规。经过30多年的发展,美国的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最为完善[2]。英国、德国以及挪威科研诚信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起步时间稍晚,但是他们均已建立起相对完善的诚信建设体系。以美国为例,先后经历了重视科研失信行为、惩治科研失信行为以及预防科研失信行为阶段,目前进入到成熟的发展阶段——重在确保科研诚信。英国和德国是公认的学术风气严谨的国家, 通过实行严厉惩罚和重视预防相结合,发生科研不端行为的事例并不是很多。挪威出台了一系列治理科研不端行为相关管理办法,形成科研诚信全方位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同时重视诚信宣传教育,旨在预防为主,一直以来发生科研不端事件的比例处于较低水平,在国际上享有较好的声誉[3]。
1.2 治理模式
根据政府和科学学术组织在科研诚信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以美国、挪威以及丹麦等为代表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英国、德国等为代表的科学界自治模式[4]。政府主导模式的特点主要是采用独立的国家管理机构、建立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以及重视科研诚信教育与严惩相结合治理模式。科学界自治模式则是由科学界进行科研诚信自治管理,政府部门不参与科研诚信监管,在政策法规方面侧重政策的指导性。和政府主导模式一样,对科研不端行为实行严厉处罚和重视预防相结合。
1.3 管理机构
美国和挪威作为政府主导模式的国家,采用独立的管理机构来进行科研诚信管理。美国科研诚信办公室成立于1995年,专门负责诚信政策的制定、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调查和监督等工作,对美国科研诚信建设至关重要。挪威国家科研道德委员会也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构,负责指导科学领域涉及的所有学术道德和科研诚信问题,其地位和作用不可小觑。英国是最早实行科学界自治模式的国家,由英国大学联合会等多家机构成立的科研诚信办公室作为独立的科研诚信管理机构[5]。德国则主要由马普学会和研究联合会对科研诚信进行管理。
1.4 政策法规
美国和挪威主要是从国家的层面制定严肃的法律法规。美国国会早在1981年开始召开多场听证会,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出台了系列法规,形成全方位的政策法规体系,确定科研诚信管理有法可依。其中2000年政府出台的《关于科研不端行为的联邦政策》是美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涉及科研诚信的政策。挪威议会2006年颁布了《科研道德和诚信法案》,由国王亲自宣布法案生效,通过国家法令赋予国家科研道德委员会高度自治权和职责。挪威还出台了为举报人提供法律保护和不受威胁的法律法规制度。自1997年开始,英国研究理事会以及科研诚信办公室等机构陆续出台了多个关于科研诚信的政策文件,英国的科研诚信监管体系完备。英国的政策侧重于指导性,都不具备强制性,更多强调的自律。德国则通过《刑法》、《民法》、《劳动法》和《版权法》等多个法律对科研不端行为案件涉及的科研人员进行惩处。德国特别重视对举报者的保护,并形成制度规范[6]。
文章来源:《国外文学》 网址: http://www.gwwxzz.cn/qikandaodu/2021/0128/3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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